最主要航空公司

針對乘搭多個航空公司航班的旅程,國際航空運輸協會(IATA)第302條決議規定了行李限額及收費標準,並採用「最主要航空公司」(MSC)的概念,來決定哪個航空公司的行李規則適用於該行程。

本中文譯本僅供參考之用。 如中文譯本之文義與英文原文有歧義,概以英文原文為準。

這些規則適用於寄艙行李從寄艙到領取期間,因此乘客的整張機票可能會受不同航空公司的行李限額和收費約束。對於2015年3月31日或之前根據第302條決議簽發的機票,其營運航空公司一般為MSC,特別是由合作夥伴航空公司營運的航班(代碼共享航班)。

對於2015年4月1日或之後根據第302條決議簽發的機票,則銷售航空公司一般為MSC,包括由合作夥伴航空公司營運的航班(代碼共享航班)。

最主要航空公司(MSC)是如何確定的?

根據IATA規定的3個地區及各自的子地區,以及寄艙行李托運地,航空公司須經過一系列的步驟,方可獲視為MSC。

關於決定哪個航空公司的行李限額及超額行李收費適用的步驟,應以下列IATA地區及子地區,以及下面的示例一同參考得出。

  • 地區1:北美洲、中美洲和南美洲、夏威夷
    • 美國、加拿大、墨西哥
    • 加勒比地區
    • 中美洲
    • 南美洲
  • 地區2:歐洲、中東
    • 歐洲
    • 中東
    • 非洲
  • 地區3:亞洲、關島、西南太平洋
    • 日本、韓國
    • 東南亞
    • 南亞次大陸
    • 西南太平洋
步驟1

首個從某IATA地區飛往另一地區的航空公司。
除非另有說明,否則認為所顯示的航段為接駁航班,並被視為單個寄艙行李行程。

示例:

示例1 - YY航空公司是最主要銷售航空公司。

奧克蘭 - 香港

IATA地區

IATA地區3飛往IATA地區3

銷售航空公司

XX


香港 - 倫敦

IATA地區

IATA地區3飛往IATA地區2

銷售航空公司

YY是來回IATA地區的航空公司


示例2 - YY航空公司是出發段的最主要銷售航空公司,而XX航空公司是回程段的最主要銷售航空公司。

出發航班

IATA地區

出發航班

銷售航空公司

出發航班


奧克蘭 - 香港

IATA地區

IATA地區3飛往IATA地區3

銷售航空公司

XX


香港 - 倫敦

IATA地區

IATA地區3飛往IATA地區2

銷售航空公司

YY是來回IATA地區的航空公司


回程航班

IATA地區

回程航班

銷售航空公司

回程航班


倫敦 - 新加坡

IATA地區

IATA地區2飛往IATA地區3

銷售航空公司

XX是來回IATA地區的航空公司


新加坡 - 奧克蘭

IATA地區

IATA地區3飛往IATA地區3

銷售航空公司

ZZ


步驟1的例外情況:航程只按此順序來回地區1、2及3。在此情況下,則為來回地區1和2的航空公司。XX航空公司是最主要銷售航空公司。

紐約 - 倫敦

IATA地區

IATA地區1飛往IATA地區2

銷售航空公司

XX是來回IATA地區1和2的航空公司


倫敦 - 成田

IATA地區

IATA地區2飛往IATA地區3

銷售航空公司


YY


步驟2

首個從某IATA子地區飛往另一地區的航空公司(只在同一IATA地區內的行程適用)。

示例1 - XX航空公司是最主要銷售航空公司。

奧克蘭 - 新加坡

IATA子地區(全部行程均在IATA地區3內)

西南太平洋飛往東南亞

銷售航空公司

XX是來回IATA子地區的航空公司


新加坡 - 香港

IATA子地區(全部行程均在IATA地區3內)

東南亞飛往東南亞

銷售航空公司

YY


步驟3

首個飛越國際航段的航空公司(適用於只在同一子地區的行程)。

示例1 - XX航空公司是最主要銷售航空公司。

奧克蘭 - 雪梨

銷售航空公司

XX是子地區內首個國際航段的航空公司


雪梨 - 拉羅湯加

銷售航空公司

YY


示例2 - YY航空公司是最主要銷售航空公司。

曼徹斯特 - 倫敦

銷售航空公司

XX


倫敦 - 巴黎

銷售航空公司

YY是子地區內首個國際航段的航空公司